問題詳情

14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定管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
(B)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因管收按日扣抵
(C)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D)懷胎 5 月以上者,不得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3),B(6),C(2),D(0),E(0)

用户評論

海馬夫人(107已上榜)】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9條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n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n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A)(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B)第21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