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ra】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
【盧妍蓁】評論
關於行政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即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B)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得解散立法院 (C)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直至總統任命新行政院院長為止 答案D
【骨頭】評論
只有法、預、條可以移請覆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