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c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B)(一)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二、專業交流:(D)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一)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A)(一)就醫。 (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