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評論
無違
【Justin】評論
釋字584至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等,立法者若欲加以規範,則須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且屬必要時,方得為適當之限制。(D)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A)「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C)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