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馬夫人(107已上榜)】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5-2條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A)(B)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D)之行政法院管轄。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Ona】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hu】評論
被保險人受益人住居所vv職業活動所v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