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馬夫人(107已上榜)】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B)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A)而非訴願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C)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D)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
【加油!!!!!!】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A)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內部單位,非合議制機關所以(A)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