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和解係指爭議雙方各自退讓,以解決爭執
(B)和解僅得針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不包括法律關係
(C)未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締結和解契約
(D)和解契約之締結,得代替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7059
統計:A(1),B(11),C(4),D(1),E(0)
用户評論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