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評論
(B)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法院更行起訴→行政訴訟法第12-1: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C)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之爭議,受移送法院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12-2 條: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D)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起訴時應表明事項→第 105 條相關考題23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起訴狀必載事項?(A)起訴之聲明 (B)證據方法 (C)訴訟標的 (D)原因事實 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n106 年 - 106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法概要#62444答案:B
【許正榮】評論
第 105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RW】評論
(A)正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章行政訴訟第32條「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終審行政法院。」(即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B)正確:行政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C)正確: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3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D)錯誤: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起訴時應表明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