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口訣參考:)第 103 條 :免除陳述意見 (大急限 搶 清明 仙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搶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清明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 先行程序者。 仙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之權利:(A)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人,得享有陳述意見之權利 (B)主管機關作成年度燃料稅之課稅處分,依法得不給予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作成任一行政處分前,為保障當事人主體性,依法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D)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未依法使當事人陳述意見者,該行政處分即因此違法而應撤銷
【杜杜】評論
D得補正
【警特已上綁。。。】評論
A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