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t Yang】評論
依民法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選項B)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選項C)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選項D)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選項A)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因 A B C 當事人尚能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僅有D為"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故僅能選D。
【minhochu09】評論
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D)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這裡要注意今年這一條有修正。選項ABCD都在法定要件裡,但若是他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欲要對他為意思表示解除婚約,事實上是無法做到的,故選(D)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