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B)行政執行處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提詢被管收人,若有提詢每月不得多於二次
(C)義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D)管收期限屆滿者,得繼續管收至管收之目的達到為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2086
統計:A(8),B(35),C(402),D(9),E(0)

用户評論

【用戶】Tiff Z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

【用戶】陳炫宗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A)不因管收而免除 B)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D)管收僅得延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