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評論
選項分析:(A) 提案:提出議案。 (B) ★★...
【詹馨儀】評論
我國社會政策立法程序(B)一讀:...
【桃子萱茶】評論
法律制定程序提案→程序委員會編入議程→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公布具有提案權者:(1)政府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2)委員案:由立委15人連署,透過黨團提出。(3)一般人民:不可直接提案,需透過《公投法》規定之「創制」立法原則提出,或透過「請願」方式向立委提出,要求立法院制定法律。一讀會程序(委員會審查):(1)提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2)針對法案中有爭議之部分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有共識者可逕付二讀。二讀會程序(實質審查):由「立法院院會」朗讀議案,逐條廣泛討論,並逐條表決,已決定法條內容之修正與撤回。三讀會程序(全案表決):除非有牴觸憲法或程序上重大瑕疵 ,否則僅能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