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桃子萱茶】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作成羈束處分時,因無裁量空間,故不得附加附款 (B)行政處分如附有停止條件,相對人即負有一定之行為義務 (C)授益處分如附有負擔,受益人不履行負擔

【評論內容】(A)羈束處分: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者,始得附加。(B)行政處分如附有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始發生效力。(C)行程法§123:對受益人課之義務,得強制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受益處分。(D)1. 合法負擔處分之廢止: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原則上應禁止之,有例外之情形,如:公益重大或事先即保留廢止權等,始得廢止,並且廢止後之效力不得回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2.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法安定性原則、一為...

【評論主題】23 警察機關許可人民室外遊行之申請,但限制遊行之時間與路線,其性質為何?(A)負擔 (B)期限 (C)行政處分內容之一部 (D)條件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評論主題】36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屬於第幾類被保險人?(A)第 6 類 (B)第 5 類 (C)第 4 類 (D)第 3 類

【評論內容】

來源:全民健保知多少?從納保、給付、支付談起|上──陽明醫聲 (ymmedmagazine.blogspot.com)

【評論主題】31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網際網路媒體負責人違反不得報導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規定,下列罰鍰何者正確? (A)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C

【評論內容】

第50-1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61-1條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評論主題】3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除醫事、社會工作、教育人員外,下列責任通報人組合,何者正確?①保育人員 ②警察人員 ③移民業務人員 ④勞政人員 (A)①②③ (B

【評論內容】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26 朗讀議案,宣讀審查報告;逐條進行實質討論,仔細檢查和修正是我國政策立法程序中那個階段的主要任務? (A)提案 (B)一讀 (C)二讀 (D)三讀

【評論內容】

法律制定程序

具有提案權者:

(1)政府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2)委員案:由立委15人連署,透過黨團提出。

(3)一般人民:

不可直接提案,需透過《公投法》規定之「創制」立法原則提出,或透過「請願」方式向立委提出,要求立法院制定法律。

一讀會程序(委員會審查):

(1)提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針對法案中有爭議之部分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有共識者可逕付二讀。

二讀會程序(實質審查):

由「立法院院會」朗讀議案,逐條廣泛討論,並逐條表決,已決定法條內容之修正與撤回。

三讀會程序(全案表決):

除非有牴觸憲法或程序上重大瑕疵 ,否則僅能為文字修正。

【評論主題】26 朗讀議案,宣讀審查報告;逐條進行實質討論,仔細檢查和修正是我國政策立法程序中那個階段的主要任務? (A)提案 (B)一讀 (C)二讀 (D)三讀

【評論內容】

法律制定程序

提案→程序委員會編入議程→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公布

具有提案權者:

(1)政府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2)委員案:由立委15人連署,透過黨團提出。

(3)一般人民:

不可直接提案,需透過《公投法》規定之「創制」立法原則提出,或透過「請願」方式向立委提出,要求立法院制定法律。

一讀會程序(委員會審查):

(1)提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針對法案中有爭議之部分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有共識者可逕付二讀。

二讀會程序(實質審查):

由「立法院院會」朗讀議案,逐條廣泛討論,並逐條表決,已決定法條內容之修正與撤回。

三讀會程序(全案表決):

除非有牴觸憲法或程序上重大瑕疵 ,否則僅能為文字修正。

【評論主題】27 有關個案工作常見的實務模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功能模式主要是在 1970 年代由賓州社會工作學院發展出來 (B)任務中心模式源自於 1957 年 Perlman 出版的社會個案工作一書中

【評論內容】

(A)功能派源自心理學家瑞克(Rank)的意願心理學:提倡全面性服務的觀念,加強機構之間的聯絡與配合。以案主為改變的核心,處遇的好壞視案主的意願而定。(B)任務中心模式由威廉‧雷德(William Reid)整合了心理暨動力取向及問題解決模式,演化出來的一個短期處遇模式。(D)問題解決模式,其創始人為芝加哥大學波爾曼(Harris Perlman),集功能派與診斷派之大成。透過「4P's (個人、問題、地點、過程)」處遇方式,並強調循序漸進的工作程序。正解:任務中心模式主要特色是短期、有時間限制的實務工作。

【評論主題】22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作成羈束處分時,因無裁量空間,故不得附加附款 (B)行政處分如附有停止條件,相對人即負有一定之行為義務 (C)授益處分如附有負擔,受益人不履行負擔

【評論內容】(A)羈束處分: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者,始得附加。(B)行政處分如附有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始發生效力。(C)行程法§123:對受益人課之義務,得強制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受益處分。(D)1. 合法負擔處分之廢止: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原則上應禁止之,有例外之情形,如:公益重大或事先即保留廢止權等,始得廢止,並且廢止後之效力不得回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2.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法安定性原則、一為...

【評論主題】23 警察機關許可人民室外遊行之申請,但限制遊行之時間與路線,其性質為何?(A)負擔 (B)期限 (C)行政處分內容之一部 (D)條件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評論主題】36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屬於第幾類被保險人?(A)第 6 類 (B)第 5 類 (C)第 4 類 (D)第 3 類

【評論內容】

來源:全民健保知多少?從納保、給付、支付談起|上──陽明醫聲 (ymmedmagazine.blogspot.com)

【評論主題】31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網際網路媒體負責人違反不得報導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規定,下列罰鍰何者正確? (A)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C

【評論內容】

第50-1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61-1條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評論主題】3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除醫事、社會工作、教育人員外,下列責任通報人組合,何者正確?①保育人員 ②警察人員 ③移民業務人員 ④勞政人員 (A)①②③ (B

【評論內容】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26 朗讀議案,宣讀審查報告;逐條進行實質討論,仔細檢查和修正是我國政策立法程序中那個階段的主要任務? (A)提案 (B)一讀 (C)二讀 (D)三讀

【評論內容】

法律制定程序

具有提案權者:

(1)政府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2)委員案:由立委15人連署,透過黨團提出。

(3)一般人民:

不可直接提案,需透過《公投法》規定之「創制」立法原則提出,或透過「請願」方式向立委提出,要求立法院制定法律。

一讀會程序(委員會審查):

(1)提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針對法案中有爭議之部分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有共識者可逕付二讀。

二讀會程序(實質審查):

由「立法院院會」朗讀議案,逐條廣泛討論,並逐條表決,已決定法條內容之修正與撤回。

三讀會程序(全案表決):

除非有牴觸憲法或程序上重大瑕疵 ,否則僅能為文字修正。

【評論主題】26 朗讀議案,宣讀審查報告;逐條進行實質討論,仔細檢查和修正是我國政策立法程序中那個階段的主要任務? (A)提案 (B)一讀 (C)二讀 (D)三讀

【評論內容】

法律制定程序

提案→程序委員會編入議程→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公布

具有提案權者:

(1)政府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2)委員案:由立委15人連署,透過黨團提出。

(3)一般人民:

不可直接提案,需透過《公投法》規定之「創制」立法原則提出,或透過「請願」方式向立委提出,要求立法院制定法律。

一讀會程序(委員會審查):

(1)提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針對法案中有爭議之部分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有共識者可逕付二讀。

二讀會程序(實質審查):

由「立法院院會」朗讀議案,逐條廣泛討論,並逐條表決,已決定法條內容之修正與撤回。

三讀會程序(全案表決):

除非有牴觸憲法或程序上重大瑕疵 ,否則僅能為文字修正。

【評論主題】7 社會救助法中所謂最低生活費,是指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多少定之? (A) 40% (B) 50% (C) 60% (D) 70%

【評論內容】

社會救助法 第4條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