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程序法(A) 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
【O惹味兔hell】評論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123) 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無信賴保護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桃子萱茶】評論
(A)羈束處分: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者,始得附加。(B)行政處分如附有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始發生效力。(C)行程法§123:對受益人課之義務,得強制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受益處分。(D)1. 合法負擔處分之廢止: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原則上應禁止之,有例外之情形,如:公益重大或事先即保留廢止權等,始得廢止,並且廢止後之效力不得回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2.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法安定性原則、一為...
【Jocelyn Lin】評論
(A) 行政機關作成羈束處分時,因無裁量空間,故不得附加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B) 行政處分如附有停止條件,相對人即負有一定之行為義務條件之成就為不確定事實,不得也無法強制履行(C) 授益處分如附有負擔,受益人不履行負擔時,行政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D) 行政處分附有廢止權保留,行政機關嗣後行使廢止權時,相對人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