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 Cheng】評論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信函單件多少重量以下,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遞送其為營業?-500公克以下
【Fang】評論
法規 第六條-三-(二) 信函: 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容易跟下列搞混法規 第五條之一 -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