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這次一定要上榜!!!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52
【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52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