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715123】評論
答案不是c?
【衛斯理】評論
C選項應該是這樣給才對,SORRY!(C)A 縣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得準用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由縣長任命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 之副縣長 2 人第4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第55條(直轄市長任期;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frank】評論
AB皆報行政院核定
【耐惱酥】評論
C選項應該是這樣給才對,SORRY!(C)A 縣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得準用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由縣長任命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 之副縣長 2 人第4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第55條(直轄市長任期;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