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左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3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 4.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0%。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實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