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不得】向法院請求增減受託人的報酬 ,應為【得】向法院請求增減受託人的報酬。信託法第38條Ⅰ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Ⅱ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