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對象,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負責之董事
(B)監察人
(C)主管人員
(D)該信託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2793
統計:A(73),B(1144),C(134),D(92),E(0) #
個人:尚未作答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Kuro Ch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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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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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