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s3688】評論
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法 § 17):(1)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 項。(2)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3)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4)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5)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6)擔任信託監察人。(7)辦理保 管業務。(8)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9)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業務:a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b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l債權之收取。c債務之履行。(10)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11)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12)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