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12456】評論
民法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雖然貼了條文,但親等什麼的,再看有沒有高手白話解釋了...
【107年戶政我一定會考上】評論
分兩部分來看甲若收養丙則夫妻收養他方之子女,丙則視為婚生子女即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民法 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一款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而若甲只與乙結婚,並未收養丙為其子女時甲與丙之關係,則依民法第970條因丙為乙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則甲與丙為旁系血親一親等符合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故即使乙與甲離婚,甲與丙不得結婚之限制,逾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所以甲不能與丙結...
【posada001】評論
所謂的輩分「相當」,不要解釋成「相等」或「相同」,這裡應解釋成「一定程度」。例如:某位大哥在道上有「相當」的輩分→像這種情況,我們不會將這裡的相當,解釋成「相同的輩分」,而會說「有一定程度的地位」。程度的地位」。同理如果用在民法上的親屬關係,解釋成「輩分有一定程度的差距」,為立法者訂立之用意。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個人淺見如下,請錯請指正:收養前是姻親,收養後是血親。姻親女兒 →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血親女兒 →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綜合以上,一日女兒,終身女兒,與女兒結婚,有違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