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感恩】評論
【BASEDIO】評論
請問此時的行政院跟中央要怎麼分?
【凜】評論
第 26 條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A)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B)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第 27 條(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第 29 條(D)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cyt630128】評論
先就位階而言: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條件一→自治條例是: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 位階 有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條件二→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核定後發布(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法定職權、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條件三→自治條例又分有罰則及未有罰則:有罰則→核定後發布、為有罰則→僅備查選項A有罰則進入→條件一係自治條例乃需立法機關決議向上呈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後進入條件三→核定發布選項B未有罰則進入→條件一係自治條例乃需要立法機關決議後向上呈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後進入條件三→僅備查選項C進入條件二→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機關及縣市政府備查,函轉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下級機關)選項D委辦就歸個委辦關核定後備查(沒有罰則所以僅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