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ose Liu】評論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 5 條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補充:第 8 條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一、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二、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予適當除污。 第 6 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 第 7 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