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閱讀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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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文化保衛戰 誰才是贏家?
近日文化資產爭議又添一樁,「屋主寧蓋豪宅棄古蹟」,這則斗大的新聞標題,看在屋主與民間文史工作者眼中真是五味雜陳,文史工作者控訴屋主為了自身利益拆除古蹟;屋主則反控政府審查進度延宕多年,嚴重影響其住宅所有權。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得延長一次。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並核定外,不得遷移或拆除。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林姓屋主清晨強拆暫定古蹟,市府將依法開罰一百萬元,乍看罰則不輕,但比起拆除後的經濟利益,權衡之下,實在小巫見大巫。
屋主亦認為政府補償費不足、行政效率差,堅持捍衛自己的資產所有權,認為政府不可以文化為由,以侵權行為將私有財產畫為古蹟。
由於房價飆升,政府補償遠低於市場價格,古蹟保存與商業利益發生正面衝突,即便政府訴諸法律也無力阻止屋主改變古蹟現狀,此外古蹟認定要經過漫長程序,對屋主和建商的耐心是一大考驗。再加上老舊建築若以古法修繕,花費甚鉅,經濟價值考量下,屋主通常會傾向拆除開發。
聽聞市政府文化局建議中央加重刑責,筆者認為是治標不治本,可效法名古屋博物館,採新舊共存彈性保存法。簡單說就是幫老屋搬新家,延續老屋生命,又兼具教育、觀光、休憩功能。畢竟文化不能只空談理想,也要盡力在現實中取得平衡。 共 30 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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