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第 5 條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第 15 條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