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711116】評論
(A)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B)(D)第 198 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C) 「禁止規定」 與強制規定相反,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例如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囧囧有神瞇瞇眼】評論
請問(C)把「禁止規定」改成「強制規定」就對了嗎?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To樓上詐欺是"得"徹銷,可以徹銷也可以不徹銷,所以是任意法,非禁止也非強制被詐欺出賣A地,你還是有可能覺得契約尚屬合理而選擇不徹銷。
【小銀】評論
C錯在這題跟禁止規定無關啦!民法又沒有規定「不可詐欺、不得詐欺、禁止詐欺」之類的,只有規定如果你被詐欺了,可以怎麼處理。是你可以怎麼處理,也不是強迫你被詐欺就必須如何如何(強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