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招弟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注意化妝品廣告規範中"事前審查"相關條文已違憲!106年1月6日起已經失效資料來源:大法官釋字第744 號解釋藥物廣告則維持"事前審查"資料來源:大法官釋字第414 號解釋比較藥物廣告:事前審查化妝品廣告毋須事前審查感謝前人資料整理
【用戶】Hsin Hua Li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化粧品之宣傳或廣告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內容、方式之規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宣傳或廣告規定,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項違反廣告規定者,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違反前二項規定,繼續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用戶】daw830810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以前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規)」未來要改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法規)」※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1.本條例 105.11.09修正之第 23-2 條、第 27 條第 2項、第 3項有關違反第 23-2 條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三年施行。2.本法 107.05.02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32 條,除第 6條第 4項至第6 項及第 23 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