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0.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B)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C)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D)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Gavin】評論

就業服務法 第 65 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Aicture Lai】評論

第 3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 (構) ,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第1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