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其實題目的題意很清楚的說明「要求損失賠償」~~所以民事刑法上妨害秘密罪,根據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個人資料不算其規定的秘密定義。在刑法上,對於條文的引用通常不會採取類推適用或是概括的方式,因為涉及到罪責的判定,而個人資料的外洩,通常而言可能會造成個人的困擾,例如遭受詐騙集團的騷擾,但妨害秘密指的是此項秘密外洩會造成個人權利上的損害。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72311868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因為客戶資料外洩涉及侵權,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可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319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