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關於合議庭與其審判長之職權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審判核心事項,由參與審判法官各本於自由心證,獨立判斷,經合議後決定裁判
(B)對合議庭裁判不服之救濟方法,係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C)審判核心以外之事務,則由審判長居於踐行訴訟程序主持人之地位單獨決定處分
(D)凡與審判核心有關事項,包含證據調查之准否,可由審判長單獨處分,非屬合議庭之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2),B(6),C(3),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乎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已非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故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94年台上字第1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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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乎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已非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故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94年台上字第19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