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第946條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A)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940(B)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 僅該他人為占有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