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9 .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2 條有關大量解僱之定義,於計算僱用勞工人數時,均以「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作為適用範圍,僅有一例外係以「同一事業單位」為範圍。請問該例外係指適用於僱用多少勞工人數時?
(A)500 人以上
(B)200 人以上未滿 500 人
(C)30 人以上未滿 200人
(D)未滿 30 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20),B(2),C(1),D(4),E(0)

用户評論

【用戶】姚璦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