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甲行政機關徵收人民之私有土地時,因徵收處分之補償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則甲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廢止原處分
(B)轉換原處分
(C)撤銷原處分
(D)更正原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1848
統計:A(54),B(38),C(174),D(102),E(0)

用户評論

【用戶】Yong Ku Ch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 652n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 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 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 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