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鈴蓉】評論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李雅琴】評論
如一題目看,那如果將小孩留在車內致死,也是只有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樣嗎?誰可以解釋一下?
【張純嘉】評論
ˇ34 小心留小孩在車上餓死
【台中一定上】評論
第 31-2 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n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