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 30 天內提起
(C)訴願決定書未附記救濟期間而未依法通知更正,致原告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可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 日起 1 年內提起
(D)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統計:A(5),B(12),C(8),D(16),E(0)

用户評論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A)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D)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