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並申請停止使用經核准者,之後於再申請使用時應提出:
(A)合格人員證書及在職證明
(B)設備測試報告
(C)放射性物質之證明文件
(D)場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8182
統計:A(0),B(9),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第 20 條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使用之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