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謝東晉】評論
大法官只作抽象審查,行政處分是具體行為
【Peter Jay】評論
想想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如果可以解釋憲法 法官 天天在為些雞毛蒜皮解釋就好 就解釋到噴淚了
【東東】評論
大法官只作抽象審查,行政處分是具體行為
【Smalldulan L】評論
套老師說的話...人民要申請釋憲必須要輸到脫褲才行~
【uuuuu】評論
有左列情形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