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頭】評論
第 65 條 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前項貨物在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