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Tang】評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補助總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本法第四條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正取一】評論
(A)受補助者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開標時,應受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監督。應受 受補助之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例如: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該公所依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所稱上級機關指? 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