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1),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jasisme6000 高一下 (2017/12/25)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5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無庸考慮民事訴訟,繼續訴訟程序 (C)駁回原告之訴 (D)判決被告敗訴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