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tao899】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3條受任人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瞭解客戶相關資料。受任人對非專業投資人所為之風險承受度等分析結果應經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受任人應參考上述資料並為綜合考量,以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受任人就客戶填寫之客戶資料表內容及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與其討論,充分瞭解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目的需求等相關資料及相關法令限制。受任人應向客戶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