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於民國 80 年間因惡性倒債,舉家避居中國大陸。家住臺中之乙得知甲之子丙名下所有坐落桃園之 A 地乏人管理,乃於翌年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 A 地上興建房屋居住使用迄今,依法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為丙所不認同。直至本年(104 年)2 月間丙始基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乙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問:設若乙以已因時效取得登記為地上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無權占有 A 地為由,決意對丙提起反訴以維護其占有使用 A地之權益,則乙應如何在反訴狀中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另設本件丙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一方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始提出第一審法院並無管轄權之主張,則該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5451
統計:A(3078),B(825),C(462),D(6),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峰群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生母殺嬰必須是甫生產後為之,六個月太長了,以下最高法院判例參考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 2240 號要  旨: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用戶】蘇鈺婷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喔 原來如此 長輩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ex父母 祖父母 晚輩則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ex孩子 是這樣嗎

【用戶】Liz Ts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聞:北部驚傳19歲未婚媽媽,將新生男嬰丟棄殺害在大樓窗外陽台命案,檢方調查,女子供稱去年10月與網友見面,遭到網友性侵後懷孕,日前產下男嬰,女方看到男嬰非常痛苦,且男嬰出生時因無醫院的完善照顧,已經死亡,她擔心家人斥責,就把男嬰用塑膠袋包覆,從高樓丟下,而檢方將勘驗男嬰屍體查明死因。年輕女子供稱,她去年10月與網友會面,遭到下藥迷昏性侵懷孕,3月才回家,因為痛恨這個嬰兒,且不敢讓家人知道,因此26日在家浴室自己生產後,發現是死嬰,就套上塑膠袋從窗戶丟棄,而男嬰的確切死因,必須經過法醫勘驗才知道。法律教室:案中年輕女子的行為,非常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74條母殺嬰兒罪,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

【用戶】Liz Ts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生母殺嬰---不純正身分犯  ( 較普通殺人罪" 輕 " )墮胎罪 ---純正身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