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發發】評論
D→訴願法第2條、18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人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國人、外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之前來學校兼課(做公益)時的補充)
【elsa】評論
【Damaris】評論
(A)依訴願法第1條第一項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係對違法處分所提起,但法律另有規定者為例外。(B)依訴願法第14條第一項之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C)依訴願法第4條之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