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下列哪一項不是教師法中所明訂的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
(A)參與學校行政運作
(B)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C)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
(D)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5042
統計:A(72),B(15),C(14),D(4),E(0)

用户評論

Ming-Lun Chia】評論

第八章 教師組織 第二十六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