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民法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這樣對嗎?
【曾美萍】評論
內容意思表示有錯誤,或是被詐欺或威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88條、民法92條定有明文,行政契約得準用之。資料來源:2012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 p.28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50424141.pdf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機關利用甲之急迫而與甲締結行政契約,如甲擬免除行政契約之責任,則應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契約之締約意思表示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撤銷=撤銷「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解除=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依題意知,撤銷「原因」(利用甲之急迫)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行政契約成立)「前」或「時」,故選(A)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契約之締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