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冉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844
統計:A(79),B(1075),C(137),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添附

用户評論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有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為添附非合成物所有人保有該合成物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添附之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乃純為法律技術上的便宜規定,其目的並非欲使合成物所有權人取得全部財產上價值,故合成物所有權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對於因添附而喪失其物之所有權之人應負返還之責,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僅係為重申此一法律效果,縱立法者未設有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其主張因添附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之人,仍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其權利。故而欲對因添附而取得他人動產所有權之人,請求其返還所受之利益者,尚須具備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亦即除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之外,尚須當事人間存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故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乃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而非法律效果之準用 。

【用戶】劭洋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有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為添附非合成物所有人保有該合成物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添附之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乃純為法律技術上的便宜規定,其目的並非欲使合成物所有權人取得全部財產上價值,故合成物所有權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對於因添附而喪失其物之所有權之人應負返還之責,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僅係為重申此一法律效果,縱立法者未設有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其主張因添附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之人,仍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其權利。故而欲對因添附而取得他人動產所有權之人,請求其返還所受之利益者,尚須具備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亦即除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之外,尚須當事人間存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故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乃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而非法律效果之準用 。

【用戶】劭洋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有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為添附非合成物所有人保有該合成物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添附之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乃純為法律技術上的便宜規定,其目的並非欲使合成物所有權人取得全部財產上價值,故合成物所有權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對於因添附而喪失其物之所有權之人應負返還之責,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僅係為重申此一法律效果,縱立法者未設有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其主張因添附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之人,仍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其權利。故而欲對因添附而取得他人動產所有權之人,請求其返還所受之利益者,尚須具備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亦即除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之外,尚須當事人間存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故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乃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而非法律效果之準用 。

【用戶】劭洋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有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為添附非合成物所有人保有該合成物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添附之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乃純為法律技術上的便宜規定,其目的並非欲使合成物所有權人取得全部財產上價值,故合成物所有權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對於因添附而喪失其物之所有權之人應負返還之責,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僅係為重申此一法律效果,縱立法者未設有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其主張因添附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之人,仍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其權利。故而欲對因添附而取得他人動產所有權之人,請求其返還所受之利益者,尚須具備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亦即除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之外,尚須當事人間存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故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乃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而非法律效果之準用 。

【用戶】劭洋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有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為添附非合成物所有人保有該合成物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添附之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乃純為法律技術上的便宜規定,其目的並非欲使合成物所有權人取得全部財產上價值,故合成物所有權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對於因添附而喪失其物之所有權之人應負返還之責,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僅係為重申此一法律效果,縱立法者未設有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其主張因添附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之人,仍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其權利。故而欲對因添附而取得他人動產所有權之人,請求其返還所受之利益者,尚須具備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亦即除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之外,尚須當事人間存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故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乃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而非法律效果之準用 。

【用戶】劭洋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