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解決審判權衝突的途徑不包括下列何者?
(A)由機關聲請大法官解釋
(B)由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
(C)依行政訴訟法聲請解釋
(D)依訴願法聲請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0862
統計:A(29),B(73),C(35),D(453),E(0)

用户評論

【用戶】Yong Ku Ch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審判權之衝突n德國:積極衝突→優先原則(繫屬在先者有審判權);消極衝突→移送方式(有絕對拘束力)。我國:1.由行政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2.由當事人逕行聲請大法官解釋;3.由其他機關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統一解釋。

【用戶】敏敏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用戶】Yong Ku Ch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審判權之衝突n德國:積極衝突→優先原則(繫屬在先者有審判權);消極衝突→移送方式(有絕對拘束力)。我國:1.由行政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2.由當事人逕行聲請大法官解釋;3.由其他機關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統一解釋。

【用戶】萬嘉敏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