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C.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可歸責人民之重大過失所致,不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C)損失補償,應以金錢補償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D)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向上級機關異議,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