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評論
教師資格檢定、審定、聘任是教師法的內容;而教育人員的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則是教育基本法的內容。
【羅逸柔】評論
筆記!
【伊伊】評論
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 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447師資培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第 1 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769&KeyWordHL=